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2019年8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8月31日首次公开披露。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1、 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2、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2019年9月5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职务 | 买卖期间 | 买卖方向 | 买卖股数(股) |
1 | 赖剑煌 | 独立董事 | 2019-03-01至2019-04-02 | 买入 | 25,500 |
2019-03-01至2019-06-06 | 卖出 | 35,500 | |||
2 | 刘文静 | 监事 | 2019-03-04 | 卖出 | 14,700 |
3 | 刘云梯 | 职能骨干 | 2019-03-04 | 卖出 | 2,800 |
4 | 何华强 | 业务骨干 | 2019-03-04 | 卖出 | 1,600,522 |
5 | 徐建良 | 职能骨干 | 2019-03-04 | 卖出 | 45,000 |
经核查,赖剑煌先生系公司2019年7月2日召开的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独立董事,刘文静女士系公司2019年7月2日召开的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其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且买卖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受聘任前。其在自查期间的交易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判断和其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刘云梯、何华强、徐建良3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的交易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买卖公司股票前,都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参与本激励计划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3、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本激励计划的策划、讨论等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