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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科关于下属合伙企业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29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合伙企业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下属合伙企业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00万元及其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2019年3月,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合伙企业上海观臻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观臻合伙企业”)就与张有明的借款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提起诉讼,海淀法院已于2019年5月5日受理该案件,该案具体情况及相关进展详见公司临2018-021号、2019-022号公告。2020年9月27日,上海观臻合伙企业收到海淀法院送达的(2019)京0108民初31519号《民事判决书》,海淀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1)原告:上海观臻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被告:张有明

2、受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3、起诉时间:2019年3月20日

4、受理时间:2019年5月5日

5、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与理由:

2016年6月22日,上海观臻合伙企业作为乙方,与公司控股子公司过来人(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高科慕课(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慕课”)的自然人股东张有明作为甲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借款人民币肆佰万元整(人民币4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6月22日至2017年12月31日,借款利率为6%/年。《借款协议》第2条约定:“甲方确认并承诺借款用途:由甲方用于偿还其与过来人(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借款协议》第6条约定:“甲方应在2017年12月31日向乙方偿还本金并支付借款本金根据上述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计得的利息。”2016年6月29日,经协商原告直接将《借款协议》项下的人民币肆佰万元整(人民币400万元)的款项支付给了高科慕课公司,用于偿还被告欠付高科慕课公司的债务,原告已经履行了《借款协议》项下的义务。

上述借款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后,原告虽多次催促,但被告未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向原告偿还该笔借款并支付借款利息。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被告应承担法定及约定的违约责任。

6、本次诉讼的请求

(1)判令被告张有明向原告上海观臻合伙企业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以及自2016年6月22日起算,按照6%每年的借款利率计至本案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2)判令被告张有明向原告上海观臻合伙企业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暂计人民币148,400元;

(3)判令被告张有明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判决情况

2020年9月27日,上海观臻合伙企业收到海淀法院送达的(2019)京0108

民初31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张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上海观臻合伙企业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息);

2、被告张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观臻合伙企业律师费损失14万元;

3、驳回原告上海观臻合伙企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张有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23元,原告上海观臻合伙企业已预交,由原告上海观臻合伙企业负担80元(已交纳);由被告张有明负担43,84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基于审慎性原则,上海观臻合伙企业已对上述借款及利息产生的其他应收款计提了455.69万元坏账准备,本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负面影响。如公司收到本次判决款项,将增加收款当期的净利润,对公司损益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0年9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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