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举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选举董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陈刚、梁启杰、卢浩杰、沈昱、徐莉萍、沈鸿烈、钟瑞庆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未发现相关董事候选人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规定,相关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提名陈刚、梁启杰、卢浩杰、沈昱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徐莉萍、沈鸿烈、钟瑞庆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徐莉萍、沈鸿烈、钟瑞庆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