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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汽蓝谷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04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公司”)最近五年,尤其是2018年重大资产重组完成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鉴于公司拟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即2015年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落实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2016年9月12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身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锋股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2016】1号),主要内容如下:

1、前锋股份未依法披露发生的重大诉讼事件

2003年前锋股份与山东鑫融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鑫融”)签订协议,约定由前锋股份以其名义代山东鑫融入股五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洲证券”)。前锋股份接收山东鑫融8700万元认股款项后,于2004年分两笔把8700万转入五洲证券验资帐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认购五洲证券股份。2010年12月9日,五洲证券破产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前锋股份履行人民币8700万元的出资义务及相应利息。2013年10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11)豫法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前锋股份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五洲证券支付人民币8700万元及相应利息。前锋股份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达(2014)民二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驳回前锋股份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0月23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向前锋股份下达(2014)郑铁中执字第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前锋股份立即履行向申请执行人五洲证券破产清算组支付款17,400万元以及负担执行费24.14万元。2014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达(2014)民申字第176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前锋股份再审申请。前述诉讼应当依法认定为重大诉讼,但前锋股份未依法披露。

2、前锋股份未依法披露发生的重大担保事件

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前锋股份子公司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其定期存单为时任董事、总经理朱霆控制的成都傲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和成都德威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共计22笔担保,前述担保应当依法认定为重大担保,但前锋股份未依法披露。

3、处罚决定

前锋股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六条和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决定对前锋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公司时任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3万元至30万元罚款。

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自2015年以来未受到过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其他处罚。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综上,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所涉及的事项发生在公司2018年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前。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新的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特此公告。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8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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