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作为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的部分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王炜鹏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王炜鹏先生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副总裁的任职资格,王炜鹏先生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陈国宏、蔡金良、周芸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