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LixinZhonglian CPAs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
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立信中联专复字[2020]D-025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一部:
贵部于2020年4月2日下发的上证公函【2020】0311号《关于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以下简称“工作函”)已收悉。根据工作函的要求,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实达集团”、“上市公司”、“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师,对工作函中要求我们发表意见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是实达集团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通过对实达集团提供资料的核查,对问询函中的特定问询事项发表意见。现就我们的回复意见说明如下:
问题4. 你公司年审会计师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对财务报告履行充分、必要的审计程序,在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进而影响年报的按时披露。同时,年审会计师应切实承担起中介机构的责任,对公司风险因素保持必要的关注,审慎考虑相关事项对审计意见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年审会计师回复:
作为实达集团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我们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对财务报告履行充分、必要的审计程序,在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并切实承担起中介机构的责任,对公司风险因素保持必要的关注,审慎考虑相关事项对审计意见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鉴于前期新冠肺炎疫情给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实达集团申请延迟至2020年6月12日披露年度报告,我所与实达集团积极配合,已按上述时间完成了年度审计工作。
本问询函的回复说明是根据贵部的要求出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章)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