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ST实达: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4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实达)各项资产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使相应的会计报表更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范的资产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款项和应收票据)、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等其他重要资产,及对应的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分、子公司。适用于所属各分、子公司是指各分、子公司各项资产核销在履行完毕本公司内部审批手续后,须报实达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办理后续核销手续。公司各分、子公司应在依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相应的资产核销管理规范报集团备案后实施。

第四条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资产减值制度

第五条公司应根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公司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对发现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按照公司资产减值管理办法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并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进行跟踪,及时预警,尽量减少公司损失,对不良资产应当进行专项管理,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如下:

一、坏账准备

应收款项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公司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上述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并采用预期信用损失的简化模型,始终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指单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当单项应收款项金额未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或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票据组合 1 商业承兑汇票应收票据组合 2 银行承兑汇票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票据,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应收账款组合 1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组合应收账款组合 2 电脑外设业务组合应收账款组合 3 大数据业务组合应收账款组合 4 物联网周界安防业务组合对于划分为风险组合的应收账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根据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其他应收款组合 1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组合其他应收款组合 2 信用风险较低的应收款项组合其他应收款组合 3 除以上组合以外的应收其他款项长期应收款组合 4 PPP项目款对于划分为风险组合的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二、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关注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的情况,出现该情

况时,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计提减值准备。

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三、 存货跌价准备

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存货期末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成本的,按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方法:

(一)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

1、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3、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二)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1、期末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3、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则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除有明确证据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市场价格异常外,存货项目的可变现净值以资产负债表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

四、 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期末,公司按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当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则按单项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当单项资产的可回收金额难以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回收金额。

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五、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应当于每年年末逐项对无形资产进行检查,以单项无形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对于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无形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无形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六、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公司应根据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对在建工程项目逐项检查,如果在建工程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当按单项工程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七、商誉减值准备

公司应当于每年年末对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在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时,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的,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三章 资产核销程序第六条资产损失的确认原则: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第七条资产损失的处置原则: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

第八条资产损失的处置程序:公司各部门应对发生符合核销条件的不良资产,根据资产损失的计提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及时编制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报告,并根据损失事项金额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九条对于经批准后予以核销的资产,应于批准当月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冲销资产余值和提取的相关准备。但财务资金部仍将保留核销资产的备查账,敦促有关部门继续催收、变现,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损失。同时财务资金部应积极办理税务核销手续。

第四章 各资产核销确认条件及证据第十条应收款项应获取的或相同效力的证据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债务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取得有关单位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诉的应收款项,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裁定终止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收款项,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由于担保已代为清偿的债务,其核销金额应以相关判决裁定等文件证明;

七、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八、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公司通过法律诉讼、执行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

九、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

十、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三年以上;

(二)债务人:

1、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或

2、债务人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后,虽无清算报告或清算报告证明,但清算主体已不存在、无法联系到或拒不清算,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或

3、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后,确实无法找到其有遗产或代管财产可供清偿,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清偿义务的;

(三)须提供双方的财务对账证明,如确实无法提供对账证明,应至少提供该账户从形成坏账开始前三年的销售回款情况;

(四)须在坏账核销报告中详细写明清欠经过及确实无法追偿的原因。

十一、对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的补充要求:

(一)债务人承认欠款但无力偿还,应在考虑以物抵债等方法均无效后再申报;

(二)债务人存在,且欠款金额较大,能够起诉而未起诉的应说明原因;

(三)债务人已不存在,应继续向其可能的债务承接主体(如主管部门、出资方、发包方)进行追偿,并应说明债务承接主体不能偿债的理由或出具证明材料;

(四)债务人已不存在,应在报告中说明以下内容:是否派人去债务人所在地调查;债务人办公场所是否还有该单位,如没有,现住所做何用途,现住所所在单位与债务人是否存在关系;是否向当地工商局或公安部门询问过债务人搬往何处等;

(五)业务员欠款金额较大,且无法说明欠款原因的,如未报案,应说明未报案的原因。

(六)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根据审批权限取得公司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批准的报告;

(七)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人经营改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十二、其他情形导致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的,需提供公司认可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一条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应获取的或相同效力的证据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被投资单位破产,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被投资单位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若无法取得相关正式文件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须在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核销报告中详细写明其他清算主体情况及确实无法清算的原因;

(二)其他清算主体已不存在或已经三年无法联系到,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或其他清算主体虽然存在,但确实无财产可供清算或公司组织清算所需费用高于清算后所得财产价值的;

(三)其他清算主体已不存在的,应继续要求其可能的股权承接主体(如主管部门、出资方、发包方)进行清算,若股权承接主体不能进行清算,应说明不能清算的原因或出具证明材料;

(四)其他清算主体已不存在或已经三年无法联系到,须在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核销报告中说明以下内容:

1、是否派人去其他清算主体所在地调查;

2、其他清算主体办公场所是否还有该单位,如没有,现住所做何用途,现住所所在单位与其他清算主体是否存在关系;

3、是否向当地工商局或公安部门询问过其他清算主体搬往何处等。

四、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财务困难或资不抵债的,应当获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合法、有效证据;

七、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的合法、有效证据;

八、其他情形导致上述资产发生损失的,需提供公司认可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二条 存货

应获取的或相同效力的证据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发生盘亏的,应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

二、报废、毁损和变质的损失:

(一)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同类型资产5%(含5%)以下),由公司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三、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或公司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或公司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或因公司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应获取销售合同或收回资金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判决、裁定或裁决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六、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七、其他情形导致存货发生损失的,需提供公司认可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

应获取的或相同效力的证据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及在建工程盘亏、毁损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二、预计在三年内短期闲置或长期闲置未用的设备、房屋及建筑物,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报告及说明;

三、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公司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四、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五、其他情形导致上述资产发生损失的,需提供公司认可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四条 无形资产

应获取的或相同效力的证据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情形导致无形资产发生损失的,需提供公司认可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五条各项损失处理一般都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并积极争取主管机关认可税前列支。

第五章资产核销处理程序和权限

第十六条 当资产满足核销条件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公司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核销。同时,公司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申请。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申请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相关决策机构的审批意见;

二、核销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三、资产损失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四、追踪催讨采取的措施;

五、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十七条资产核销的权限 公司发生的资产核销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如果发生的资产核销金额(指资产原值)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①资产核销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

②资产核销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③资产核销涉及的损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④资产核销涉及的金额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⑤涉及关联方资产核销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第十八条资产核销的程序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提交核销资产之议案,议案经董事会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如金额重大需要上股东大会审议

的,还需要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才能实施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销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二、资产损失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三、追踪催讨情况和改进措施;

四、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涉及有关责任人员处理结果或意见;

六、核销资产涉及的关联方偿付能力以及是否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说明。

第六章其他

第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有关制度执行情况、核销情况提供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在提交给董事会的年度决算报告中,应对资产减值及核销的处理情况做出说明。说明应包括减值及核销的类别、清理及追索情况、金额与产生的原因、内部审批程序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根据资产管理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分工,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公司有关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公司资产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资产采购、使用、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造成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资产减值及核销金额达到“三重一大”标准的,适用《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经公司董事会授权,本办法由财务资金部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