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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30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就本次增持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任何会计、审计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将本专项核查意见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 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华先生进行的增持。根据公司提供的增持人身份证及公司相关公告,增持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张建华先生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张建华先生为公司之实际控制人,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山东鲁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张航女士为其一致行动人。

(二)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本所律师于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http://zxgk.court.gov.cn/zhzxgk/)查询,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 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张建华先生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自然人,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 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发布的《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暨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5)及公司其他公开披露信息,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张建华持有公司3,658,20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97%;增持人之一致行动人山东鲁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85,532,352股,一致行动人张航女士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63,800股。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189,254,36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0.33%。

(二)本次增持计划

2019年9月11日,公司发布了《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暨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5)及《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暨后续增持计划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9-046)。根据该等公告,增持人拟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即2019年9月9日)起不超过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根据增持人提供的书面说明及公司披露的公告,增持人在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9月26日期间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384,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7%,合计增持金额为8,057,410元。

增持人增持时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数量(股)增持均价(元/股)本次增持占总股本比例
张建华2019年9月9日竞价交易249,1005.82590.07%
张建华2019年9月10日竞价交易20,0006.00000.01%
张建华2019年9月12日竞价交易72,6005.93870.02%
张建华2019年9月17日竞价交易160,4005.81430.04%
张建华2019年9月18日竞价交易55,0005.83180.01%
张建华2019年9月20日竞价交易90,0005.99670.02%
张建华2019年9月23日竞价交易202,8005.91140.05%
张建华2019年9月25日竞价交易220,0005.82640.06%
张建华2019年9月26日竞价交易315,0005.65510.08%

本次增持实施完毕后,增持人持有5,043,10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4%;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190,639,26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0.70%。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增持符合免于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相关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可以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根据公司已披露的相关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山东鲁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张航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为50.33%,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直接持有公司1.34%股份,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50.70%股份。本次增持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情形、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四、 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已披露的相关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就本次增持已履行下述信息披露义务:

1. 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发布了《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暨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5)及《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暨后续增持计划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9-046),披露了增持人于2019年9月9日至9月10日增持公司股份的实施情况以及增持人后续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2. 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发布了《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53),披露了增持人于2019年9月9日至9月23日期间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

3. 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发布了《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进展暨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4),披露了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的相关事项。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就本次增持已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增持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增持人具备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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