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第八届董事会第 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补选由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候选人由伟先生的提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核董事候选人由伟先生个人简历,我们认为董事候选人由伟先生任 职资格合法,不存在《公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 指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 尚在禁入期的情形。同意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葛长银 朱剑林 李宝江 李丹 赵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1/2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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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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