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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成大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18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对本次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2、关于《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子公司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预案(修订案)》的议案

公司编制的《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子公司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预案(修订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具有商业合理性、必要性。本次分拆上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本次分拆上市后,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分拆上市涉及的公司股东大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有关审批、审核、批准事项,已在《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子公司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预案(修订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相关审批、

审核、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本次分拆上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关于<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子公司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预案(修订案)>的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分拆上市的总体安排,同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子公司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预案(修订案)>的议案》。独立董事: 刘继伟 姚 宏 张黎明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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