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公司关联自然人李春晖女士购买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沙橘韵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长沙华中心项目所属房屋一套,房屋面积为56.84平方米,购房总价款为1,235,352元。
由于李春晖女士为本公司副总经理,因此上述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经核实,该项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房地产销售业务,关联自然人李春晖女士具备购买相应房屋的能力,本次交易符合公平交易原则,房屋购买价格合理、公允。本次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本议案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董事,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