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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银电力:独立董事徐莉萍2023年度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徐莉萍2023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提名委员会委员,于报告期内,我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公司董事会换届原因,本人于2023年12月27日卸任独立董事一职。现将2023年度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情况

本人徐莉萍,女,汉族,1966年10月出生,致公党员,会计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湖南财经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财务管理系主任。现任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大学企业并购研究所所长,湖南大学产权会计研究所所长,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国家教育部“新世纪”人才计划专家,教育部专业学位水平评估论文评议专家,湖南省发改委PPP项目专家,湖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专家;

湖南省财务学会秘书长,湖南省会计学会常务理事。

(二)独立性说明报告期内,我具备有关法律法规、沪市上市规则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于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的独立性,不存在前述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且符合前述规则规定的各项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的条件。于2023年度报告披露前,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对自身独立性进行了自查,本人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出席并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各项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积极运用自身的知识背景,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为董事会正确做出决策发挥积极作用,努力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同时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或明确同意意见。

2023年,我按时出席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列席了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按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召集和主持了有关会议,不存在委托出席的情况,各项会议的各项议题均获通过,具体如下:

1.股东大会共召开3次,出席3次,参与审议议题37项;

2.董事会共召开9次,出席9次,参与审议议题64项;

3.审计委员会共召开5次,出席5次,参与审议议题21项;

4.提名委员会共召开3次,出席3次,参与审议议题5项;

5.参加公司年度、季度业绩说明会3次,与投资者充分交流。

6.出席年审事务所与独立董事见面沟通会1次。

我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境内外监管机构有关工作要求规范运作,严格执行股东大会的决定,履行了作为公司决策机构的职责。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各司其职,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专业意见和依据。

(二)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在公司积极配合下,本人组织参加上市公司新能源项目开发实地调研1次,开展线上线下定期财务数据、生产经营汇报、公司新能源发展交流等方式7次,通过上述方式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发展、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就公司所面临的电力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发展规划、内控建设等情况与公司充分沟通,适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于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与年审会计师就年度审计工作有关内容进行了充分沟通。在对公司经营管理、规范运作等情况进行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有针对性地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投资发展等方面提出

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2023年度本人认真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需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做到了会议前广泛了解相关信息,会议中认真审核议案内容,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并严格遵照相关制度要求对公司重大事件发表独立意见,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与审计机构沟通情况报告期内,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要求,我作为独立董事听取了公司经理层关于公司年度重大经营事项的汇报;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外部审计师进场审计前,我审阅了公司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其他相关资料;在外部审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我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见面并听取了外部审计师有关情况的说明。另外,我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密切配合,就年报的审计等事项,与外部审计师、公司经理层等进行了全面的沟通和了解,充分保证了公司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

(二)关联交易情况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我对2022-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2024年度拟发生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本人认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报告期内,我审议了《关于公司与关联方中国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关联方中国大唐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关联董事回避了该关联交易的表决,符合相关规定;关联交易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

(三)担保情况

2023年3月31日,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判断和审核,本人认为,公司为参股企业大唐华银攸县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攸能公司”)提供担保,主要是确保湖南能源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积极落实湖南省政府《湖南省迎峰度夏度冬电煤储备政企联动方案》,同时降低攸能公司融资成本,提升其盈利能力,且攸能公司股东按持股比例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攸能公司作为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本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与业务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均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违规担保、逾期担保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及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和2023年三季度报

告。公司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规范运作,定期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对应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实际情况。在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过程中,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运行良好。本人未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过程中发现重大内部控制缺陷。

(五)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因工作变动原因,公司更换董事4名,因董事会换届及独立董事到期原因,公司更换独立董事2名,因工作变动原因,聘免总经理1名,并完成公司董事会换届工作,上述人员任免均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查,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未发现董事、独立董事、总经理候选人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规定的禁止担任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六)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报告期内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了审核,本人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按照董事会下达的全年经营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所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真实准确。

(七)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本年度我未单独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报告期内,公司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本人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关于聘任会计事务所的相关审议程序的履行充分、恰当。

(八)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报告期内,由于公司累计利润为负,2022年未进行分红。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有违背承诺履行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能够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管理、关联交易等情况进行审议,详实地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汇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核查,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能够保持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不断提高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意识,对控股股东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公司股东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签名:

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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