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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银电力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2020年第1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11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2020年第1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董事会2020年第1次会议的有关议案,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年12月7日修正版)、证监会、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和上交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及其备忘录,我们就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调查:

1. 2015年8月19日,公司对大唐华银攸县能源有限公司(下称“攸能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签订的编号为“工银湘银团2015(项目)0003号”的银团贷款合同,签署编号为“工银湘银团2015年(保)字0003号”的保证合同,保证金额为

18.6亿元。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65,100万元。

2.根据大唐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2004年11月5日签订的《湖南湘潭电厂二期工程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300440322004020064)及该借款合同项下的《应收帐款质押合同》,大唐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

湖南省分行借款20亿元,借款期限为18年,以湖南湘潭电厂二期扩建工程项目60%的电费收费权做质押,质押期限为18年。截至2019年12月31日,该项质押借款余额为44,000万元,质押的应收账款账面净值为42660.90万元。

3.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上述担保事项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信息披露充分完整、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的风险。

二、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我们审阅了本议案,认为公司201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符合公司2019年的实际财务状况。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2019年向关联方出售计算机软件并提供相关劳务的议案

公司对关联交易金额的预测合理,决策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信息披露充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认可关联交易及对其金额的预测,同意本议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19年度燃煤购销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对关联交易金额的预测合理,决策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信息披露充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认可关联交易及对其金额的预测,同意本议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生产、基建物资集中采购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对关联交易金额的预测合理,决策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信息披露充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认可关联交易及对其金额的预测,同意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2019年向关联方提供日常维护与检修业务的议案

公司对关联交易金额的预测合理,决策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信息披露充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认可关联交易及对其金额的预测,同意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我们审查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并对候选人刘建龙先生进行了考察。我们认为候选人刘建龙先生具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资格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关于修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继续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之发行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股东回报规划》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事项及据此拟定的相关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制定的《公司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继续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有利于公司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

(四)《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之发行决议有效期的议案》,有利于公司有足够的时间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时间所需。

(五)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

规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要求,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了公司科学、稳定、持续的分红机制。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2020年第1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徐莉萍 傅太平

易骆之 刘冬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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