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董事会 2020年第9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关联方大唐耒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华银电力耒阳分公司土地征收工作代理费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议案决策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向公司输送利益或者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有利于实现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同意本议案, 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第9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徐莉萍: 刘冬来:
彭建刚: 谢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