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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银电力: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5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两个一以贯之”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厘清“三重一大”决策权限,强化执行监督,实现“决策制度化、制度清单化、清单信息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作用;

(二)坚持依法治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集体决策,健全议事规则,规范会议程序;

(四)坚持民主决策,平等发表意见、独立进行表决,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机制,广泛听取意见;

(五)坚持科学决策,遵从市场规律,从企业实际出发,实现决策务实高效。

第三条 主要目标

明晰各治理主体决策边界,优化决策机制,构建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实现“决策制度化、制度清单化、清单信息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公司党委、董事会、股东大会、总经理办公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重要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发展战略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重大举措;

(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三)企业经营方针、主业调整、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计划

和投资计划;

(四)重大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作事项;

(五)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增减注册资本方案;

(六)重要改革方案;

(七)企业及重要子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董事会议事机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九)公司章程、基本管理制度、董事会授权决策制度和方案的制定;

(十)工资收入分配、民主管理、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权益的重大事项;

(十一)风险管理、内控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

(十二)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三)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奖惩等事项;

(二)向公司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党委管理干部的提名、推荐、任免、考核和奖惩,党委管理干部后备人选的确定,对违纪干部的处理意见;

(四)向上级和外单位推荐干部和确定公司副职后备干部人选;

(五)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和重要措施等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企业信誉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重大项目的立项、投资、开工、中止、终止等重要事项决策;

(二)公司发行股票、债券、权益性票据、公司借贷等重大融资方案;

(三)重大担保事项;

(四)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大宗物资采购、购买服务和重要招标事项;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超过限额的资金调动、使用事项。

(一)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超预算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

(三)预算外捐赠、赞助事项;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党委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履行决定或者把关定向职责。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依照规定决定党的建设等方面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十条 经理层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研究

拟订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有关建议方案,提出明确意见建议,直接研究决定不属于“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日常一般性事项,以及由董事会授权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如确有需要,董事会可以将部分决策事项授予董事长、总经理决策。董事会坚持“授权不授责”原则规范授权,制定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具体授权决策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程序。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策的事项,未经董事会允许不得转授权。授权决策事项如出现追责问责情形,除被授权人承担相应责任外,董事会及同意授权的董事并不因授权而免除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决策准备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建议方案提交会议决策前,应当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及合法合规审查程序;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纪委书记应当从动议酝酿阶段就参与党委选人用人工作并实行全过程监督;

(三)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四)投资并购、改革改制重组等重大经营事项决策前必须开展专项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五)决策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经过总法律顾问审核,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以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资料提交

建议方案应当充分吸收各相关方面意见,形成完整的建议方案和决策参考资料,按照公司章程和有关议事规则,送达所有参与决策人员,确保在会议决策前有充足的研究沟通时间。

“三重一大”事项申请提交会议研究决策时,事项承办部门应将“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审核表(详见附表)同步提交办公室。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

(一)决策会议应当严格遵守集体研究讨论要求,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二)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三)董事会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

(四)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

(五)会议决策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讨论,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六)纪委书记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以及研究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其他会议;

(七)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参与决策的个人与决策事项存在直接利益关系时,应当按规定进行回避。

第十五条 会议文件

(一)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备查,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或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二)会议应当根据研究讨论情况,就“三重一大”决策形成书面决议或审议意见。

第十六条 党委前置研究讨论

(一)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点审查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是否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是否有利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二)董事会会议前应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形成的意见进行充分沟通;如对建议方案出现重大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上会。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

(一)董事会审议时重点研判审议决策事项的合法合规性、与出资人要求的一致性、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契合性、风险与收益的综合平衡性等;

(二)进入董事会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本企业其他党员按党委形成的意见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授权事项决策程序

(一)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策事项,党委一般不作前置研究讨论;

(二)董事长、总经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授权事项进行集体决策,并按照授权管理规定,定期向董事会汇报授权行使情况。

第十九条 缓议和未通过事项

(一)对缓议或者董事会表决未通过的建议方案,应当加强分析研究和沟通协调,按程序调整完善;

(二)对建议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党委应当再次研究讨论,具体方式由党委决定;

(三)难以达成共识的,党委应当向上级党组报告。

第二十条 紧急情况

(一)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依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董事会报告;

(二)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董事会应

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五章 “三重一大”决策执行与制度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执行

(一)“三重一大”事项应严格根据决策意见执行,企业负责人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

(二)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三)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党委前置研究讨论、董事会审议等决策程序;

(四)对因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不能实施的决策事项,应重新上会决策,明确该事项不再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组织落实

(一)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为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抓好“三重一大”决策的落实工作;

(二)党委推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建立监督反馈机制,明确负责监督决策事项执行情况、决策意见落实情况的主体,定期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相应决策主体;

(三)经理层负责“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确保决策意见落实到位,并及时报告执行落实结果;

(四)对执行不到位、落实不力的事项,及时督促对应的责任主体进行整改;

(五)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脱离实际、偏差失误等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向上级党组汇报。

第二十三条 决策事项清单

公司按照本办法制订“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权责清单,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范围、边界划分标准、各决策环节的责任主体等内容,对清单进行动态更新完善,按有关规定报上级党组备案。

第二十四条 保密管理

公司加强“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有关涉密信息的保密管理。根据信息类别,标注涉密等级、期限,明确各方知悉人员责任,落实保密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条“三重一大”信息化管理

要按照上级“三重一大”决策运行系统要求,对决策制度(含清单)、决策会议、决策事项三类信息进行标准化汇总集成,实现“三重一大”事项信息化集中统一管理、全流程跟踪,并及时上传有关决策情况。

第六章 “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追责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公司纪委办公室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决策程序等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对纠正不力的要向上级纪委反映。

第二十七条 监督考核完善有关监督考核机制,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巡察、审计监督、专项督查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民主管理公司积极推进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工作。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九条 合规审查组织落实重大决策合法合规审查机制,防止出现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充分发挥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的作用。

第三十条 责任追究

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给予组织处理、经济处罚;

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移交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处置;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移交有关部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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