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0-043证券代码:400078 证券简称:大控3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判决书的日期:2020年10月22日诉讼受理日期:2020年4月12日受理法院的名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名称: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利,系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阳、杨绍谦、辽宁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基本信息:
名称: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杨、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二基本信息:
名称: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桂香,系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表人: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高伟,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基本信息:
名称: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0-043法定代表人:乔政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杨,大连长富瑞华集团工作人员被告四基本信息:
名称:大连瑞达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杜健,系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五基本信息:
名称:大连太平洋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松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被告六基本信息:
姓名:代威,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安路18号A座9-2
委托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付款项,故原告起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垫付的承兑汇款。19,999,874.03元,及截止2019年12月24日的罚息复利合计3,199,355.47元,支付自2019年12月2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
2、请求判令被告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用115,996元;
3、请求判决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大连瑞达模塑有限公司、大连太平洋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代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决诸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已由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20)辽0603民初846号),案件目前仅一审审理结束。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2020年10月22日收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在2020年9月7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辽0603民初846号),判决结果如下:
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476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59,676元,由被告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经预交,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转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若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不交上诉费,则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我公司保留上诉的权利。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净资产为负,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在2019年财务报告中已计提预计负债。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辽0603民初846号)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