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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实发展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09

债券代码:136214.SH 债券简称:14上实02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二零二零年四月

重要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来源于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对外公布的《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发行人向中信建投提供的资料。中信建投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编制了本报告。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建投所作的承诺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作为投资行为依据。

中信建投作为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的债券(以下简称“14上实02”、“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中信建投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规定及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重大事项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一审情况

受理时间2019年3月27日
受理机构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邵红霞
被告发行人、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上实”)
第三人大理上实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理上实”)
简要案由及诉讼请求原告持有大理上实25%的股权,发行人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上实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大理上实75%的股权。原告认为被告存在非法占用大理上实资金的行为,且被告因该等占用资金行为而须向大理上实支付利息。因此,原告请求一审法院判令: 1)发行人、上海上实停止非法占用大理上实资金的行为; 2)发行人、上海上实共同向大理上实赔偿占用平台资金的利息人民币36,918,165.67元; 3)发行人向大理上实赔偿应付未付的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19,695,139.40元(暂计至2018年6月30日); 4)本案诉讼费由发行人及上海上实共同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邵红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4,867元,由原告邵红霞负担。

(三)再审情况

不适用。

(四)和解、撤诉情况

不适用。

(五)案件执行情况

不适用。中信建投作为“14上实02”的受托管理人,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最新进展情况,及时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督促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后续公告信息并注意投资风险。

二、提请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中信建投为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中信建投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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