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资产核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监管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核销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办法》及《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公司拟核销应收类款项不良资产合计约人民币65,197,498.37元,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 本次资产核销概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规定,公司拟对2022年内合并报表体系内账龄已超过5年、经确认无法收回且已百分百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进行了整理并予以申请核销。本次拟申请核销的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 | 申报单位 | 债务人名称 | 金额(元) | 账龄 | 是否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
1 | 应收账款 | 上海金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 上海和之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 99,868.57 | 5年以上 | 是 |
2 | 应收账款 | 上海金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 上海花中城太湖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19,000.00 | 5年以上 | 是 |
3 | 其他应收款 | 上海金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 上海花中城太湖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153,760.40 | 5年以上 | 是 |
4 | 其他应收款 | 上海上实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 哈尔滨上实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 64,924,869.40 | 5年以上 | 是 |
合计 | 65,197,498.37 |
根据上海文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出具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专项审核报告》(文审财【2022】0917号),上海金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对应的应收类款项的损失原因系债务人上海和之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花中城太湖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无法追回;上海上实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损失系历史经营原因、政策因素且债务人哈尔滨上实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已注销清算而无法收回。
二、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1.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核销资产主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也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本次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资产核销事宜。
2. 监事会意见: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对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
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核销,不影响公司当期利润总额,决策程序规范,能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资产核销事宜。
三、 公司已履行的程序
本次资产核销事项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 本次资产核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资产核销金额约为人民币65,197,498.37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利润的12.26%,其中上述拟核销金额已在以前年度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会对公司2022年度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五、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2.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4. 上海文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出具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专项审核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