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会议所涉及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聘任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新任职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相关职务的条件,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没有发现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聘任结果。
独立董事:向国栋、胡正良、白静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