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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银星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5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作为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核了相关会议资料,基于客观、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补选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补选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部分委员,主要因为部分委员近期辞去相关职务。本次补选有利于保证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正常运作,候选委员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候选委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相关职务的任职条件,同时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能够胜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

3、本次补选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部分委员的补选。

二、关于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姚米娜女士具备岗位职责所要求的职业品德、工作经验和知识技能,并已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在本次董事会召开之前,姚米娜女士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3、经审核,姚米娜女士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4、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聘任姚米娜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此页无正文,为《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春彦 封松林 张继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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