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东方银星股票代码:600753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春万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765号华亿红府1、14[幢]115号房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765号华亿红府1、14[幢]115号房
信息披露义务人:荆帅
住址:长春市宽城区兴业街道光明委73组
通讯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兴业街道光明委73组
股份变动性质:间接持股减少
签署日期:2021 年 1 月 5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银星”)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东方银星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次权益变动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 录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1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 3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4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1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13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6
释 义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东方银星、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长春万域和荆帅 |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转让 | 指 | 林河通过受让东方银星股东上海杰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方式,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所涉及的权益变动行为 |
本报告书、本报告 | 指 | 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上海杰宇 | 指 | 上海杰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方银星股东,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持有东方银星15,199,229股股份,占东方银星股份总数8.48% |
长春万域 | 指 | 长春万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杰宇股东,持有上海杰宇99%股权 |
荆帅 | 指 | 长春万域股东,上海杰宇股东,持有长春万域100%股权,持有上海杰宇1%股权 |
《股权转让协议》 | 指 | 林河与长春万域签订的《长春万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林河关于上海杰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及林河与荆帅签订的《荆帅与林河关于上海杰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长春万域
1.长春万域基本信息
名称 | 长春万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101MA141MF62H |
住所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765号华亿红府1、14[幢]115号房 |
法定代表人 | 荆帅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利用自有资金对相关项目投资(不得从事理财、非法集资、非法吸储、贷款等业务);经销日用百货、五金、日杂、钢材、木材、建材、装饰装潢材料、机械设备、通讯器材(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发射装置)、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办公用品、电子产品;房屋租赁(以上项目不含易燃易爆易制毒危险品;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17年2月22日 |
营业期限 | 2017年2月22日至无固定期限 |
股东及持股比例 | 荆帅持股100% |
通讯地址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765号华亿红府1、14[幢]115号房 |
联系电话 | 17139268685 |
2.长春万域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职务 | 国籍及长期居住地 |
荆帅 | 男 | 220103198605XXXXXX | 执行董事兼经理 | 中国 |
(二)荆帅基本信息
姓名 | 荆帅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220103198605XXXXXX |
住所 | 长春市宽城区兴业街道光明委73组 |
通讯地址 | 长春市宽城区兴业街道光明委73组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荆帅是长春万域的股东,持有长春万域100%股权,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荆帅和长春万域为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财务安排向林河合计转让其持有的上海杰宇100%股权,间接减持东方银星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本次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意向。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长春万域以协议方式向林河转让其所持有的上海杰宇99%股权,及荆帅以协议方式向林河转让其所持有的上海杰宇1%股权。上海杰宇持有东方银星15,199,229股股份,占东方银星总股本的8.48%。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东方银星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杰宇间接持有东方银星15,199,229股股份,占东方银星总股本的8.48%。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东方银星股份。
三、《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长春万域与林河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2021年1月5日,长春万域与林河共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甲方:长春万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林河
鉴 于:
1.上海杰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一家依法注册在上海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250号2幢三层B373室,目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7,000万元,甲方系公司股东,合计合法持有公司99%的股权。
2.甲方拟将所持公司99%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拟受让该等股权。
3.“东方银星”全称为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600753。
为此,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本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的标的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将其持有的公司99%的股权(对应公司人民币26,730万元的注册资本,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股权的同时,由标的股权衍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将一并全部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
鉴于公司合计持有“东方银星”15,199,229股的股份,参考“东方银星”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本次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6,730万元(大写:贰亿陆仟柒佰叁拾万圆整)。
乙方应于标的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即乙方及公司取得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或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网址:http://sh.gsxt.gov.cn/index.html)查询到标的股权的股东(投资人)变更为乙方之日(以在先者为准)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第三条 标的股权交割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尽快向有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登记申请法律文件,双方确认,标的股权自甲方过户至乙方名下,并完成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之日为标的股权交割日。
第五条 协议解除与终止
1.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甲方有权在通知乙方后单方解除本协议:
(1)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导致本次股权转让事实上不可能进行;
(2)如果乙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3)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不真实。
2. 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则乙方有权在通知甲方后单方解除本协议:
(1)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导致本次股权转让事实上不可能进行;
(2)如果甲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3)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不真实。
3、本协议在任何一方根据本条1、2项的规定解除后,第六条、第八条和第九条仍然有效。第七条 税收和费用甲方和乙方各自自行承担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全部税收和费用。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在本协议中所作之任何陈述或保证是虚假的或错误的,或该陈述或保证并未得到全面、及时地履行,均构成该方对本协议的违反。上述违反本协议的一方称为违约方。违约方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和承担非违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直接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责任。
2.如因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陈述或保证、承诺,经守约方通知纠正后30日内不纠正或不完全纠正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若过错方为甲方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乙方通知解除本协议后30日内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含定金)及乙方为此支付的税、费,但应在甲方付清全部款项后30日内将标的股权返还甲方(如已完成过户);若过错方为乙方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通知解除本协议后30日内赔付甲方因本次交易所缴付的全部税、费并返还标的股权(如已完成过户),但甲方应在乙方返还标的股权及赔付税、费后的30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含定金)返还乙方。乙方未按约返还标的股权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未返还股权对应的转让价款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甲方。本款约定不影响守约方依据本协议其他约定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相应的损失。
3.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任何应付款项的,每逾期一日,付款义务方应当以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对方。若超过30日,付款义务方仍未支付应付未付的款项的,则对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协议。
4.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本协议守约方向违约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或本次交易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将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发出要求协商的通知后30日内争议未得到解决,各方同意任何一方应将此类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条 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立即生效,对于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均应获得双方的一致同意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十一条 文本
双方同意,在办理标的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根据工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的要求需双方另行签署符合工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要求的股权转让格式合同或其他格式合同(以下简称“格式合同”),本协议应当作为格式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于格式合同的未尽事宜,均适用本协议的约定;如格式合同与本协议约定不符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二)荆帅与林河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2021年1月5日,荆帅与林河共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甲方:荆帅
乙方:林河
鉴 于:
1.上海杰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一家依法注册在上海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250号2幢三层B373室,目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7,000万元,甲方系公司股东,合计合法持有公司1%的股权。
2.甲方拟将所持公司1%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拟受让该等股权。
3.“东方银星”全称为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600753。
为此,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本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的标的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将其持有的公司1%的股权(对应公司人民币270万元
的注册资本,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股权的同时,由标的股权衍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将一并全部转让给乙方。第二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鉴于公司合计持有“东方银星”15,199,229股的股份,参考“东方银星”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本次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70万元(大写:贰佰柒拾万圆整)。
乙方应于标的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即乙方及公司取得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或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网址:http://sh.gsxt.gov.cn/index.html)查询到标的股权的股东(投资人)变更为乙方之日(以在先者为准)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付清全部转让价款。第三条 标的股权交割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尽快向有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登记申请法律文件,双方确认,标的股权自甲方过户至乙方名下,并完成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之日为标的股权交割日。第五条 协议解除与终止
1.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甲方有权在通知乙方后单方解除本协议:
(1)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导致本次股权转让事实上不可能进行;
(2)如果乙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3)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不真实。
2.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则乙方有权在通知甲方后单方解除本协议:
(1)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导致本次股权转让事实上不可能进行;
(2)如果甲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3)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不真实。
3.本协议在任何一方根据本条1、2项的规定解除后,第六条、第八条和第九
条仍然有效。
第七条 税收和费用甲方和乙方各自自行承担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全部税收和费用。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在本协议中所作之任何陈述或保证是虚假的或错误的,或该陈述或保证并未得到全面、及时地履行,均构成该方对本协议的违反。上述违反本协议的一方称为违约方。违约方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和承担非违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直接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责任。
2.如因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陈述或保证、承诺,经守约方通知纠正后30日内不纠正或不完全纠正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若过错方为甲方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乙方通知解除本协议后30日内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含定金)及乙方为此支付的税、费,但应在甲方付清全部款项后30日内将标的股权返还甲方(如已完成过户);若过错方为乙方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通知解除本协议后30日内赔付甲方因本次交易所缴付的全部税、费并返还标的股权(如已完成过户),但甲方应在乙方返还标的股权及赔付税、费后的30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含定金)返还乙方。乙方未按约返还标的股权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未返还股权对应的转让价款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甲方。本款约定不影响守约方依据本协议其他约定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相应的损失。
3.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任何应付款项的,每逾期一日,付款义务方应当以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对方。若超过30日,付款义务方仍未支付应付未付的款项的,则对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协议。
4.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本协议守约方向违约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或本次交易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将进行友好协
商解决;如在一方发出要求协商的通知后30日内争议未得到解决,各方同意任何一方应将此类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条 生效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立即生效,对于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均应获得双方的一致同意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第十一条 文本双方同意,在办理标的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根据工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的要求需双方另行签署符合工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要求的股权转让格式合同或其他格式合同(以下简称“格式合同”),本协议应当作为格式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于格式合同的未尽事宜,均适用本协议的约定;如格式合同与本协议约定不符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截止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上海杰宇持有东方银星15,199,229股股份,其中质押股份为15,190,000股,占其持有东方银星股份总数的99.94%,占东方银星总股本的8.48%。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查,除本次已披露的权益变动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春万域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荆帅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春万域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春万域与林河签署的《长春万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林河关于上海杰宇资产管理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荆帅与林河签署的《荆帅与林河关于上海杰宇资产管理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六)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东方银星办公地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春万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荆帅
2021 年 1 月 5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荆帅
2021 年 1 月 5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镇壶江路2号中国东南大数据产业园1号研发楼306 |
股票简称 | 东方银星 | 股票代码 | 600753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长春万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荆帅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址 | 长春市宽城区兴业街道光明委73组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持股数量:15,199,229股 持股比例:8.48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持股数量:0股 |
比例 | 变动比例:0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1年1月5日 方式:间接股权减少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春万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荆帅
2021 年 1 月 5 日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荆帅
2021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