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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银星:东方银星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4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作为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核了相关会议资料,基于客观、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拟提交的《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认为本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价格公允且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1、公司主要从事大宗贸易供应链业务,主营业务持续稳定发展,公司与关联方是基于正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持续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通过该项关联交易,有利于促进公司贸易业务发展,增强公司主营业务能力,增加公司营业收入,提高公司全体股东权益。该关联交易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均是公平有利的。

2、该项关联交易参照市场价格,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定价原则,定价公允,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3、在审议该事项时,公司关联董事梁衍锋先生、周敏先生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预计事宜。

二、关于核销部分长期挂账应付款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核销部分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有利于保障公司规范运作。本次核销部分长期挂账应付款项,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核销部分长期挂账应付款项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春彦 封松林 张继德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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