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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银星:东方银星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核了相关会议资料,基于客观、独立判断,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拟提交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业务的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中审众环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能够满足上市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条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同意公司续聘中审众环为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并形成了《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状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整体评价是客观和真实的,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作出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三、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22〕3号)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

公司拟定的2021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规定。是公司基于实际情况,结合行业现状及公司经营发展规划的综合考量,有利于稳步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和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并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同意公司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五、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为综合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事项是在公司下属公司生产经营及投资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经合理预测而确定的,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该议案涉及的担保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并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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