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二级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阶段
●上市公司二级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39,910,696.49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判决,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法”)(2019)辽01民初985号《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山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沈阳山和节能”)被告:辽宁沈煤红阳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或“红阳热电”,为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
2、原告诉讼事由
目前,原告、被告之间一共有三份正在履行的合同,第一份合同是2013年4月15日签订的《辽宁沈煤红阳热电有限公司1号机组脱硫增压风机、引风机变频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EPC)节能服务合同(节能效益分享型)》;第二份合同是2013年5月10日签订的《辽宁沈煤红阳热电有限公司2号机组脱硫增压风机、引风机变频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EPC)节能服务合同(节能效益分享型)》;第三份合同是2018年5月28日签订的《辽宁沈煤红阳热电有限公司1、
2号机组一、二次风机及凝结水泵水冷型变频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EPC)节能服务合同(节能效益分享型)》。第一份和第二份合同从2016年1月开始实际投产履行。第三份合同从2018年10月开始履行。被告未按照合同第4.4条的约定每月付款,一直存在拖欠节能服务费的情况。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节能服务费32,573,791.67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向原告支付滞纳金7,336,904.82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26日);
(以上两项合计39,910,696.49元。)
(3)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
原告沈阳山和节能起诉被告红阳热电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沈阳中法已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并定于2019年11月7日开庭。
原告沈阳山和节能向沈阳中法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红阳热电的银行存款40,157,049.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向沈阳中法提供了担保。2019年9月24日,沈阳中法下达(2019)辽01民初98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红阳热电的银行存款40,157,049.00元或查封等值的财产。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