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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25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96号───────────────

关于对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红阳能源,A股证券代码:600758;

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林守信,时任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 光,时任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兴东,时任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巩方海,时任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李 飚,时任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煤集团)为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公司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8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审核报告》,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10月17日期间,公司通过子公司辽宁红阳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多次向控股股东沈煤集团提供资金用于银行倒贷,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累计达9.35亿元,占公司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6.81%。上述资金已于2018年末全部偿还,期末无余额。资金占用期间,公司未收取任何占用费用。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在无交易实质的情况下,向控股股东沈煤集团多次提供借款,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金额较大。公司与沈煤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1.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3条、第1.5条、第2.4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林守信、赵光在任期内同时担任控股股东沈煤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同时负责公司和控股股东的经营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时任总裁张兴东、时任财务总监巩方海、时任董事会秘书李飚,分别作为公司经营管理、财务和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亦负有责任。上述有关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时任董事长赵光提出如下异议理由:一是其于2018年8月16日起担任公司董事长后,公司与控股股东仅于2018年10月17日发生一笔资金往来,并于当日返回上市公司。二是任职时间较短,未参与倒贷行为的决策,因此未关注到该资金占用事项。三是发现违规后,高度重视并督促整改。请求免除纪律处分。

针对时任董事长赵光提出的异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是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最重要的决策人员,在上任之时就应当对公司各项业务、财务情况进行通盘调查了解。赵光任职后相关违规行为持续存在,未参与决策并不影响对其违规行为的认定。二是在上任

两个月后,赵光并未勤勉尽责地整改各项违规行为,反而再度出现资金占用的违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三是其任期内发生的1笔资金占用金额为3亿元,占总资金量的32.09%。董事长应当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关注、了解、知晓上市公司大额资金的进出并履行决策程序,未关注到资金进出反而证明其未能勤勉尽责。四是事后整改是其作为公司董事长的应尽职责,不能作为免责理由。

(三)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时任董事长林守信、赵光,时任总裁张兴东,时任财务总监巩方海,时任董事会秘书李飚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及上

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谋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共同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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