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事实和独立判断,对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敏、朱克实、崔万田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