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签署《商品供应框架协议》事项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基于公司日常经营的实际情况,定价原则公平、合理,有利于公司持续、良性发展,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关于签署《综合服务框架协议》事项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基于公司日常经营的实际情况,定价原则公平、合理,有利于公司持续、良性发展,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宋文山
邢冬梅
张云龙
朱 军
202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