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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城黄金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07

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 年11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2019〕55号),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査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相关规定,前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査。经检査,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8年10月,你公司与园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城集团)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入资金,园城集团为你公司关联方,该借款属于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同时,你公司2018年年报对关联方资金拆借金额披露错误。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提高自身规范运作水平,切实保障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入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针对《警示函》(2018年10月25日向关联方借入现金330万元,利率5.655%/年,用于支付煤炭货款12月20日还清。)问题,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负责人进行了传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本次警示为契机,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提高自身规范运作水平,

特此公告。

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11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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