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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运盛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31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有权向本公司

要求报送信息的特定单位所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

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所涉单位、人员。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统一管理部门。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

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相关重大事项信息公布

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

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

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对政府等外部报送等方式。第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

拒绝报送。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对外报送的部门及有关人员

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

填写《外部信息报送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

主管领导审批后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方可对

外报送。董事会秘书认为拟报送信息属特别重大信息,还需经公司

董事长特别审核批准的,待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对外报送。第十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

信息。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

(见附件二),并提醒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外部信息报送情况登记表》

及《保密提示函》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留存档。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

买卖本公司证券。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

应立即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监管机构报告并进

行相应处理。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与公司同时或晚于公司披露该信息。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

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

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

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一

外部信息报送情况登记表

经办部门经办人
报送信息接收单位报送信息接收人
报送材料或信息名称拟报送事件
经办人报送情况说明
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经办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 审核意见(如需)

附件二

保密提示函本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则,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重大信息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以及本公司根据监管要求建立的《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本公司应当以提供《保密提示函》的方式书面提醒外部单位或人员履行保密义务。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和本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本公司重点提示如下:

1、请贵单位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贵单位及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材料的所有相关人员为内幕知情人,有信息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请勿泄露材料及信息,以及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为避免本公司未公开信息泄露,请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或公开披露的文件或资料中避免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4、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未公开信息泄露的,请立即通知本公司。

5、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需将贵单位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相关人员登记备案。

特此提示。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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