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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盛医疗: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1年10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30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管理层的监督约束机制,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应少于十个工作日,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及独立性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五)具备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相关机构任职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的规定的人其他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1%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的选举和表决应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九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第十条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核后,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提出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低于公司章程的规定时,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战略等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及以下事项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义务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

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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