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运盛医疗: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05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2021年11月

目 录

1、 会议须知

2、 会议议程

3、 审议事项

议案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议案三: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四: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五: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六: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议案七: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会 议 须 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参会须知:

特别提醒: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请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严

格遵守会议举办地有关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务必确保本人体温正常、无呼吸道不适等症状。会议期间须全程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会议当日请参会者配合公司做好疫情防控的相关工作,符合要求者方可参会;不符合疫情防控政策要求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将无法进入本次会议现场,但仍可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

1、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请有出席股东大会资格的相关人员准时参会。除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2、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并履行法定义务和遵守有关规则。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将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3、股东大会召开期间,股东可以发言。股东要求发言时可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方可发言或提出问题。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也不得提出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无关的问题。每位股东发言时间不宜超过五分钟,同一股东发言不宜超过两次。大会表决时,将不进行发言。会议召开过程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

4、大会主持人应就股东的询问或质询做出回答,或指示有关负责人员作出回答,回答问题的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如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可以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作出答复。

5、对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有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相关负责人有权拒绝回答。

6、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网络投票的相关规则。现场大会表决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在审议议案后,填写表决票进行投票表决,由监票人和计票人共同计票、监票、统计表决数据。

7、议案表决后,由监票人宣布表决结果,并由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会 议 议 程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1月15日14:30时现场会议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199号银泰中心in99 T3写字楼2806

公司会议室会议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

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会议主要议程:

1、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2、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听取议案

议案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议案三: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四: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五: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六: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议案七: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3、与会股东发言或提问

4、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投票表决

5、推选计票人及监票人

6、现场表决情况汇总并宣布表决结果

7、合并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8、宣读会议决议

9、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10、与会董事、监事签署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

11、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机构性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历史沿革: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而来,初始成立于1988年8月,2013年12月10日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国内最早获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业务资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及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2、人员信息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有合伙人132人,共有注册会计师1018人,其中445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首席合伙人为肖厚发先生。

3、业务规模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2020年度收入总额为187,578.73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63,126.32万元,证券期货业务收入73,610.92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承担274家上市公司的2020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

费总额31,843.39万元,客户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采矿业等多个行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所在的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数为25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9亿元。近三年在执业中无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容诚会计师事务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0次。

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对同一客户执业行为受到自律监管措施1次;1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各1次。8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各1次。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受到任何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拟签字会计师:栾艳鹏,2014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09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之前未为本公司提供过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拟签字会计师:陈超,2019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7年开始从事上市

公司审计业务,2017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之前未为本公司提供过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尚纬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审计报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杨秀容,2006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自200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3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复核过尚纬股份有限公司、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3年内未曾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

(三)审计收费

公司2020年度审计费用为60万元。2021年度审计费用定价原则主要基于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年度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理层根据2021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服务年限为1年。中审众环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职,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内控情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职责,有效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2020年度,中审众环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鉴于中审众环已完成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合同期限已满,经综合考虑,公司拟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公司对中审众环提供的专业审计服务工作表示诚挚感谢。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中审众环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中审众环对变更事项无异议。

公司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本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5日

议案二: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2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三) 审议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对外担保及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十六)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4原第四十三条第(十三)项,单独成条,新增: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5原第四十三条第(十六)项,单独成条,新增: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除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仅达到上述第3项或者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6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之注册地或经营地或者董事会认为可以便于股东参加会议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身份。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之注册地或经营地或者董事会认为可以便于股东参加会议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7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明确、内容完整的提案及相关形式和内容均齐备的材料并提供与其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证明文件。非经有效公证或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股东不得委托他人(含其他股东)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要求,也不得委托他人(含其他股东)签署相关文件;除此以外,股东应亲自提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要求并亲自签署有关文件。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明确、内容完整的提案及相关形式和内容均齐备的材料并提供与其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证明文件。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8删除: 第五十六条 临时提案涉及下列事项,同时该事项未在董事会会议通知中列出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除第五十五条和本条第1款规定的相关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在股东大会召开十天以前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公司应按原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的顺序,对临时提案连续编号并予以公告。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9删除: 第五十七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10删除: 第五十八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 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11删除: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12删除: 第六十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13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14删除: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15删除: 第八十六条 具有前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16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说明其关联关系并主动提出回避申请;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7第九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议案,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18第九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操作如下: (一)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其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 (六)如果股东大会虽经表决,但当选董事的人数仍不足应选董事人数时,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第八十八条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 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19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20删除: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一)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未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50%;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对外担保(关联担保除外)总额未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30%的,由董事会审议,并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超过此标准的应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四)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21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审批符合以下标准的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 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 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 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未达 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未达到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 绝对金额未达到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未达到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未达到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未达到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未达到100万元; 6.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 7.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未达到300万元,或未达到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七)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交易,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董事长有权审批。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2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1/2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23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和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24删除: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和举手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25删除: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1/3。
26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议应当由 1/2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通过。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27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临时董事会会议可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28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临时监事会会议可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29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30第二百二十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登记。第二百一十二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31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 (四)清偿公司债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按上述顺序完成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32第二百三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议案三: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本章程公司章程
3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 (十三) 审议代表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董事会的报告;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 (十二)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十七)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除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 (11)公司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八)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4原第四条第(十七)项,单独成条,新增: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除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仅达到上述第3项或者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5删除: 原第五条 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
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6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7删除: 原第七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8原第十条、第十一条内容属同一事项,合并为第九条,内容不变。
9原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内容属同一事项,合并为第十一条,内容不变。
10原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条内容属同一事项,合并为第十二条,内容不变。
11第二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提案人有关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须一并提供形式及内容完备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应当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简历(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保证股东在投 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履行法定职责;提名人应同时出具承诺,承诺其提供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资 料真实、完整。 董事会难以判断提案人或与提案相关的其他主体签名或所提供材料内容真实 性的,相关主体应当提供相应的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提案日期以公司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联系方式收到的符合本条要求 的提案材料日期为准。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2第二十二条 年度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向股东大会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向股东大会召集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当在收
召集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相关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13删除: 第二十三条 临时提案涉及下列事项,同时该事项未在董事会会议通知中列出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和本条第1款规定的相关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在股东大会召开十天以前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公司应按原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的顺序,对临时提案连续编号并予以公告。
14删除: 第二十四条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15删除: 第二十六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16删除: 第二十七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17删除: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18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19新增: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0删除: 第三十条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2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在5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方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21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22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23第四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第三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24第四十六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第三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会议资格无效,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
(一) 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律后果: (一) 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 (四)登记时提供的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
25删除: 第四十七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6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五十一条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27删除: 第五十二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提案股东,提议股东在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提议股东也可以聘请公证人员参见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务,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28删除: 第五十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29删除: 第五十四条 大会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如遇特殊情况时,也可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30删除: 第五十五条 大会主持人宣布开会后,主持人应首先向股东大会宣布到会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情况以及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情况。
31删除: 第五十六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对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32删除: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33第五十九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第三十九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34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应主动向股东大会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回避而不参与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相关关联股东的名单,并对关联事项作简要介绍。之后说明关联股东不参与表决。如关联股东回避而不参与表决,主持人应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股东持有或代理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之后进行审议并表决。第四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主动向股东大会申明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可以出席会议并阐明其观点,但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35删除: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做出决议。
36删除: 第六十九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临时股东大会在审议通知中列明提案内容时,对涉及本规则关于需特别决议通过的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37第七十条 对于股东大会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检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38删除: 第七十三条 因填写表决票不符合表决票说明或字迹无法辨认的,该表决票无效,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9删除: 第七十四条 不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使或代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票)无效。因此而产生的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0删除: 第九十条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和通过其它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总数。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41删除: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事项做出决议,属于普通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属于特别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2第九十三条 公司股票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停牌。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43第九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扰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44删除“第八章 股东大会授权”章节全部条款。
45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或者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持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每一表决权的表决结果;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46删除: 第一百零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47删除: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48新增: 第八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议案四: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两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
4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重大事项的具体决策权限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一)本条所指的重大交易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租入或者租出资产;5、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7、债权、债务重组;8、签订许可使用协议;9、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10、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第十六条 董事会决策权限 董事会应当确定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具体权限如下: (一)资金借入:借款金额12个月内累计数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或借款金额在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二)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但资产置换……仍包括在内。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2、交易的成交金额…… 3、交易产生的利润…… 4、交易标的(如股权)……营业收入…… 5、交易标的(如股权)……净利润…… 以上指标……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1.…… 2.…… (四)董事会对对外担保的具体审批权限,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现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为标准执行。 (五)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 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具体审批权限,以现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为标准执行。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2.交易的成交金额…… 3.交易产生的利润…… 4.交易标的(如股权)……营业收入…… 5.交易标的(如股权)……净利润……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但资产置换……仍包括在内。 以上指标……取绝对值计算。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1.…… 2.…… (四)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均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满足特定条件的对外担保行为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具体审批权限,以现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为标准执行。
5第十七条 董事长的职权 …… (五)公司发生上条所指交易,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并及时将相关材料送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董事长的职权 …… (五)公司发生上条所指交易,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董事长有权审批; ……

2021年11月15日议案五: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制度中所有“监事长”规范为“监事会主席”
3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监事长、副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4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两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
5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以及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董事会秘书。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以及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以通讯方式召开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以邮件、传真或寄送等方式送至董事会秘书。
6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www.sse.com.cn)刊载披露,敬请查阅。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5日

议案六: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独立董事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运盛(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3为进一步完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款规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4删除: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5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专业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6删除: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
7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
8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二)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9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有和合并持有1%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1%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10第十条 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公司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和上海证监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将董事会的书面意见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九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11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低于公司章程的规定时,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低于公司章程的规定时,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12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或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 ……
13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战略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14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除上述部分条款修订外,《独立董事制度》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相应章节和条款序号依次调整。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已于2021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披露,敬请查阅。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5日

议案七: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法人控股子公司。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以自有资产和/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以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及其他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4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第五条 公司为除全资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提供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5删除: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未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对外担保(关联担保除外)总额未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30%的,由董事会审议,并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超过此标准的应经股东大会批准。 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6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和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和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相当,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7删除: 第十二条 公司为互保单位提供担保实行等额原则,对方超出部分也应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8第十三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第十一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9第十六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 (五)连续两年亏损的; ……第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 (五)连续两年亏损的,但本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除外; ……
10第二十二条 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第二十条 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11第二十六条 ……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第二十四条 ……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