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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商集团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30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作出的调整,实行“新收入准则”后,公司联营模式的销售收入采用净额法核算,对利润表中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金额影响较大,使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同时下调,但不会对当期和本次变更前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实质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新收入准则

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7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按照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2、新金融工具准则

财政部于2017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3、财务报表格式

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9月19日分别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及合并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公司结合上述通知的要求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

(1)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行

项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行项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

(2)新增“应收款项融资”行项目;

(3)列报于“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行项目的应收利息或应付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或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或支付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

(4)明确“递延收益”行项目中摊销期限只剩一年或不足一年的,或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进行摊销的部分,不得归类为流动负债,仍在该项目中填列,不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行项目;

(5)将“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自“其他收益”行项目前下移至“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行项目后,并将“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列于“资产减值损失”行项目之前;

(6)“投资收益”行项目的其中项新增“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

公司根据上述列报要求相应追溯重述了比较报表。

4、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 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同时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实施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公司按照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5、新债务重组准则

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同时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实施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公司按照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作出的调整,实行“新收入准则”后,公司联营模式的销售收入采用净额法

核算,对利润表中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金额影响较大,使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同时下调,但不会对当期和本次变更前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实质性影响。

本次“新金融工具准则”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告无重大影响。根据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首日执行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追溯调整2019年期初留存收益。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文件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1、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2、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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