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兼总法律顾问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副总监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聘任的副总裁兼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兼财务副总监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其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此一致表示同意。
独立董事:
杨隽萍 杨义先 张立民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