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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潮能源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9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26日披露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2),公司多个账户在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冻结部分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062号公告、2018-066号公告、2018-070号公告、2018-091号公告。

作为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委托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代理公司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018年8月1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对公司新提出的上述执行异议之诉,全部予以正式立案;2019年1月30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100号公告、2019-016号公告。

二、进展情况

针对上述判决结果,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保障公司及广大股东合法权益,公司提起了上诉,并于近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新22民终28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8)新2201民初2435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552元予以退回。”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9年6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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