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
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〇年九月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新潮能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宁波鼎亮汇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00%财产份额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本次限售股为2017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之限售股,情况如下:
(一)核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新潮能源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956号,核准日期为2017年6月19日),核准公司向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
(二)股份登记
2017年8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2,749,259,255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已于2017年8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增加注册资本2,749,259,255元,增加2,749,259,255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股份认购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 认购方 | 认购发行股份数量(股) |
1 | 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434,343,434 |
2 | 宁波吉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02,962,962 |
3 | 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374,579,124 |
4 | 上海东珺惠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282,828,282 |
5 | 东营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59,259,259 |
6 |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49,023,569 |
7 | 上海经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99,259,259 |
8 | 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68,350,168 |
9 | 东营广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7,037,037 |
10 | 烟台慧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34,074,074 |
序号 | 认购方 | 认购发行股份数量(股) |
11 | 烟台烟成东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74,074,074 |
12 | 上海东珺金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3,468,013 |
合计 | 2,749,259,255 |
(三)股份的锁定期定排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在股份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新股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本企业普通合伙人不转让本企业财产份额或退出本企业。限售期内,因新潮能源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而增加股份数量,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限的约定。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潮能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发生变化的情况。
三、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类型 | 本次上市前 | 变动数 | 本次上市后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 其他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 2,749,259,255 | -2,180,841,747 | 568,417,508 |
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 | 0 | 0 | 0 | |
小计 | 2,749,259,255 | -2,180,841,747 | 568,417,508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 4,051,236,570 | 2,180,841,747 | 6,232,078,317 | |
股份总额 | 6,800,495,825 | 0 | 6,800,495,825 |
本次限售股上市后,宁波吉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东珺惠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东营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经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东营广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烟台烟成东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东珺金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所持公司2,180,841,747股份将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四、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及相关事项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共同或分别就标的资产权利完整性、合法合规、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等方面做出了相关承诺,以上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披露。除以下承诺外,交易各方已完成或正在履行重组时做出的相关承诺。
承诺主体 | 出具承诺名称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国金阳光 | 股东表决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权等股东权利授权委托承诺 | 在本企业取得新潮实业新增股份时,若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志昌盛”)已经完成出资105,000.00万元认购新潮实业发行股份购买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犇宝”)股权配套融资份额的相关股份登记等相关事项,则本企业将本企业持有的新潮实业全部股份对应的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权等权利授予金志昌盛行使。 在本企业取得新潮实业新增股份时,若金志昌盛未能取得新潮实业新增股份,则本企业承诺授权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金志昌顺”)代表本企业行使上述股东权利。 关于股东的股利分红请求权、股份转让等股东财产权利,由本企业自行行使或在事先取得本企业专项授权情况下根据上述授权委托情况由金志昌盛或金志昌顺代为行使。 授权委托期限为自本企业成为新潮实业股东之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 本授权委托书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对金志昌盛或金志昌顺根据本授权委托书行使上述权利的行为均予以承认并受其约束。 |
承诺主体 | 出具承诺名称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国金阳光 | 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 | 1、本企业已于2015年12月2日出具承诺将持有的新潮实业全部股份对应的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权等权利授予金志昌盛或金志昌顺行使,授权委托期限为自本企业成为新潮实业股东之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日)起的36个月内。现本企业补充承诺,授权行使期限终止后,继续将所持全部股份涉及的上述股权权利授予金志昌盛或金志昌顺行使,委托授权效力及于本企业持有新潮实业股份期间; 2、本企业在成为新潮实业股东(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日)期间,不直接或间接增持新潮实业股份,不通过关联方或者其它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增持新潮实业股份,不与其他股东通过签订协议、行动、合作、关联方关系等方式影响或谋求刘志臣及金志昌盛或金志昌顺的实际控制人及第一大股东地位; 3、本企业在成为新潮实业股东后,将积极履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不向新潮实业提名董事、监事。 本承诺对本企业有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承担因违反承诺给各方造成的损失。在本承诺未得到完全履行前,本企业持有的新潮实业股份将暂停转让,由新潮实业董事会代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股份锁定,在上述承诺完全履行前,本企业所有持有新潮实业股份将不予解锁。 |
国金阳光、中金君合、东营汇广、国华人寿等12名发股交易对方 |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 一、本次交易取得的新潮实业股份自新股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本企业普通合伙人不转让本企业财产份额或退出本企业。 二、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在限售期内因新潮实业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而增加股份数量,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限的约定。 三、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潮实业章程的相关规定。 |
针对上表中所述相关承诺,本独立财务顾问特提请核查意见的阅读者关注以下事项:
(一)关于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关注事项
1、2019年年报问询函回复
根据公司2020年5月12日公告的《新潮能源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度报告等有关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一)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金阳光”)
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凯仕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公司致函称:
1、国金阳光此前将其提名权、表决权授予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志昌盛”),是为了维持贵司控制权稳定的需要,即巩固贵司前实际控制人刘志臣的控制地位所作出的安排。目前,刘志臣已不再是贵司实际控制人,贵司现无实际控制人,即国金阳光将表决权授予金志昌盛的基础已不复存在,国金阳光的提名权、表决权授予已无必要,法律关系发生了“情势变更”。
2、国金阳光的投资资金来源系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的信托产品理财资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国有金融机构,肩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以及充分维护信托投资人利益的管理职责。
3、基于上述原因,特此解除(撤销)国金阳光将所持新潮能源股票所对应的提名权、表决权对金志昌盛的授权委托。自本函送达之日起,国金阳光将自行以新潮能源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
(二)国金阳光同时向公司提供上海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全文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5月12日同日披露的上海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2、2020年半年度报告
根据公司2020年8月14日披露的《新潮能源2020年半年度报告》,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未严格履行“股东表决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权等股东权利授权委托承诺”、“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承诺。
(二)关于烟台慧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关注事项
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烟台慧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存在普通合伙人在股份限售期内发生变更的情形,烟台慧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未严格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0年9月23日;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180,841,747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限售股数量(股) |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
1 | 宁波吉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02,962,962 | 5.93 | 402,962,962 |
2 | 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374,579,124 | 5.51 | 374,579,124 |
3 | 上海东珺惠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282,828,282 | 4.16 | 282,828,282 |
4 | 东营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59,259,259 | 3.81 | 259,259,259 |
5 |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49,023,569 | 3.66 | 249,023,569 |
6 | 上海经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99,259,259 | 2.93 | 199,259,259 |
7 | 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68,350,168 | 2.48 | 168,350,168 |
8 | 东营广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7,037,037 | 2.31 | 157,037,037 |
9 | 烟台烟成东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74,074,074 | 1.09 | 74,074,074 |
10 | 上海东珺金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3,468,013 | 0.20 | 13,468,013 |
合计 | 2,180,841,747 | 32.07 | 2,180,841,747 |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及查阅公开信息,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烟台慧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存在未严格履行已做出承诺的情况。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宁波吉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东珺惠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东营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经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东营广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烟台烟成东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东珺金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此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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