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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潮能源:新潮能源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7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26日披露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有关公司部分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事项的具体内容及进展情况详见公司2018-062号公告、2018-066号公告、2018-070号公告、2018-091号公告、2018-100号公告、2019-016号公告、2019-044号公告、2019-064号公告、2020-031号公告、2020-048号公告、2020-049号公告、2020-064号公告、2020-065号公告及2020-066号公告。

二、进展情况

2020年12月下旬,公司收到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执行裁定书》合计16份,认定相关执行裁定确有错误应予撤销,公司将不再被列为该16个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盛源”)与第三方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披露的2020-065号公告。

2021年1月5日,经公司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再次于2020年12月30日做出《民事裁定书》合计16份,再次追加公司为前述16个合盛源与第三方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被申请执行金额与公司前期公告内容相同。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书面裁决文书。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认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已委托律师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公司将继续通过合法渠道主张公司权利,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力争尽快解决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1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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