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211号)(以下简称“工作函”),现将《工作函》内容公告如下:
“公司前期披露哈密合盛源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公司投资的哈密合盛源于2017年向三沅公司投资3亿元,三沅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14日向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转入3亿元,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又于2017年7月6日向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入2.2亿元,中金创新的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现任董事长刘珂。为督促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相关事宜明确要求如下。
一、请公司说明相关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上市公司可能承担的责任,公司是否已及时履行信披义务。
二、请公司核实并说明相关资金转入及转出的原因及合理性、具体用途及流向,是否具备商业实质,相关资金是否已经归还,明确说明公司董事长及相关关联方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并落实本工作函的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上市公司与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请公司在收到本监管工作函后立即披露,并在五个交易日内回复并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尽快回复并及时披露。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
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1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