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的专项说明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众会字(2022)第03881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带有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12.2所述,新潮能源于2022年3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立案字0042022001号”《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对新潮能源进行立案调查,截至审计报告日,尚未收到证监会就上述立案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董事会对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董事会认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严格按照审慎性原则,为公司出具了带有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揭示了公司潜在风险,董事会对该审计报告予以理解和认可。董事会高度重视报告所涉及立案调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工作,依法推进涉案相关事项的处理,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运营,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