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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潮能源: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18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90号

───────────────

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

董事长黄万珍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新潮能源,A股证券代码:600777;

黄万珍,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1年3月4日、2022年2月8日,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称,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投资)于2017年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和国通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达成信托贷款安排。广州农商行分别于2017年6月28日、2017年8月3日将信托资金15亿元、10亿元划转到国通信托制定的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计划成立;国通信托分别于2017年6月28日、2017年8月3日向华翔投资先后发放贷款15亿元、10亿元,合计25亿元。同时,公司及11家法人和7名自然人于2017年6月27日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广州农商行在任一合同约定的核算日未能足额收到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公司应向广州农商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公司签订的差额补足协议所涉本金为25亿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5.80%,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按规定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公告还显示,经后续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上述差额补足事项属于非典型性担保。

2021年3月4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因华翔投资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广州农商行于2020年11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公司在35.82亿元的范围内承担差额补足责任。上述诉讼请求于2021年3月3日送达公司。相关差额补足责任金额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2.23%,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332.28%。2022年2月8日,公司披露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公告,法院判决公司在15.86亿元范围内对华翔投资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金额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

59.70%。

前期,公司已因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时任董事长黄万珍指使,在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情况下,在担保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的违规行为,先后被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公开谴责的纪

律处分决定。但公司未能完善内部控制,再次发生同类违规事项,性质恶劣。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在未根据相关规则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情况下签订差额补足协议,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公司可能遭受重大损失,涉及金额巨大,直至被提起诉讼后才对外披露,情节严重。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9.11条、第11.12.5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黄万珍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多次越过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擅自使用公司公章,导致公司利益可能遭受重大损失,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对公司的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鉴于其他相关责任人在违规事项中的勤勉尽责情况有待进一步查明,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将另案处理。

(二)公司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黄万珍经公告送达后未回复异议;公司提出听证申请并回复申辩理由如下:一是相关诉讼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尚无需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即便依据一审判决,公司也不存在向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更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二是《差额补足协议》系公司前任法定代表人擅自超越法定权限签订,其个人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公司并非《差额补足协

议》签订的责任方。公司在知情后已第一时间开展自查、披露、积极应诉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尽力保障公司利益。三是公司对《差额补足协议》的内容及签署情况毫不知情,无法且不可能履行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经查询收件记录、用印记录、存档资料等均未发现相关记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均称不知情。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本所认为不能成立:一是公司通过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的形式,对广州农商行负有差额补足其投资本金或收益的义务,所涉本金达25亿元,占公司上年净资产的45.80%,后续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在15.86亿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公司签订《差额补足协议》可能使公司承担相应差额补足责任且涉及金额巨大,使公司处于遭受重大损失的风险之中。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并充分提示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风险。尚未实际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不影响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不能作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二是公司未经审议程序就对外签订大额《差额补足协议》,反映出公司在用章管理、内部控制运行上存在缺陷,致使公司时任董事长能够擅自使用公司公章对外签订协议,并实际导致公司可能遭受重大损失。违规涉及法定代表人个人犯罪、不知情、无法履行审议程序等异议理由不影响对违规责任的认定。公司发现违规事项后的自查、披露,属于根据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且相关补救措施未实际减轻违规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不能作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此外,本所纪律处分已充分考虑违规事项系时任董事长黄万珍主导的客观情况。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黄万珍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黄万珍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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