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9月30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董事会会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要求。本次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会计报表审计质量,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杜晶 杨旌 张晓峰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