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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好集团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09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8,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本,新疆尚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传票,该诉讼案件开庭审理日期尚未确定。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案件事实及原告起诉理由

2012年11月,公司租赁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北路989号“昊元上品”综合商业中心中的100,912.15平方米(后经测绘确定为107,138.85平方米)的商业房产开设大型综合购物中心(以下简称“该项目”)。该项目被命名为“友好时尚购物城”,于2014年10月正式开业。本次诉讼的原告为该项目出租方。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指出:1、该项目租赁合同第五条中约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后经补充协议变更为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司外租的营业面积(凡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计入公司总销售额的均视为外租)和经营的餐饮面积(包括外租和自营)加起来,每层不应超过该层总营业面积的3%,如超过3%,对超出部分面积的房屋租金和场地广告位使用费按双倍计算,即:4.4元/平方米·天(按建筑面积计算),但每层外租和餐饮面积绝对不允许超过每层总面积的6%。

公司与第三方签订外租合同或确定经营餐饮项目后五个工作日内,必须将合同复印件或经营餐饮区域的位置、面积图提供给原告备案(加盖公司印章),不得隐瞒不报或故意少报。2、该项目租赁合同第十二条中约定:若公司隐瞒各楼层实际外租面积和餐饮面积的,或者外租和餐饮面积超过合同限定的6%而公司拒不改正的,原告可提前解除合同,并由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8,000万元。

原告认为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公司在该项目内的外租和餐饮面积占比远超6%,但公司隐瞒未报,故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承担支付8,000万元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000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会同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

(二)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答辩通知书》。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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