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二审法院传票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诉讼案件二审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2月,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治区高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本,新疆泰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美公司”)以美美友好购物中心项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泰美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2、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泰美公司移交位于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689号40,988.51平方米的营业场所;3、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泰美公司赔偿损失3亿元人民币;4、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该诉讼案件于2019年8月2日开庭审理。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11日和2019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19-006号、043号公告。
2020年5月9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民事判决书》([2019]新民初2号),判决结果如下:1、泰美公司与本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终止;
2、本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泰美公司移交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689号面积为40,988.51平方米的营业场所;3、驳回泰美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4.18万元,由泰美公司负担。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
临2020-023号公告。2020年5月22日,公司就上述一审判决结果的第1项、第2项内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
1、驳回泰美公司请求确认泰美公司与本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终止的诉讼请求;2、驳回泰美公司要求本公司移交位于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689号面积为40,988.51平方米营业场所的诉讼请求。2020年7月15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传票》([2020]最高法民终83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法律文本,通知该诉讼案件二审将于2020年7月29日开庭审理。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0-030号公告。
因公司所在地于2020年7月中旬发生新一轮新冠肺炎疫情,应疫情防控要求,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无法前往参加庭审,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递交了延期开庭申请。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友好集团2020年半年度报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0年10月12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传票》([2020]最高法民终838号),该诉讼案件二审将于2020年11月12日开庭审理。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案件二审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传票》([2020]最高法民终838号)。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