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友好集团:友好集团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职权,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1/3。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由股东出任的监事)人选。

第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股东大会决议等行为进行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第七条 公司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或者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公司监事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或者决议,或者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2、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3、列席董事会。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监事会主席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监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出席会议时,可指定一名监事召集会议。监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经

书面委托,视作出席。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第十四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举手或书面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事项必须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可表决同意。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涉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名义和利益时,监事应于决议前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投赞同票的监事应对该决议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监事无正当理由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的,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当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而监事会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会形成的会议决议,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及时、准确和完整的在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报刊上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则如有与《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同之处,应按上述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规则进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本规则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