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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宝能源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0-28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
发〔2015〕22 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企国
资改革的指导意见》(晋发〔2017〕26 号)、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中
共山西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
司章程的通知》(晋组通字〔2017〕49 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的通知》(晋
证监函〔2017〕155 号)等文件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
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中的法定地位,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
章程》。同时修改了涉及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条款。本次《关于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已经公司九届董事会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
体修改内容如下:
     1、原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修改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原第二条第二款 公司经山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晋经
改(1992)40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山西省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持有注册号为“140000100009001”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
     修改为:第二条第二款 公司经山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晋
经改(1992)40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山西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400001100190014 ”的营业执照。
     3、第一章《总则》新增:第十条 公司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根据《公司法》、《党章》的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以
下简称“公司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开展党的活动。
     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公司发挥领导
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围绕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开展工作。公司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写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列入公司财务预算,从公
司管理费用税前列支。
     4、原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修改为: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
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5、在原章程“第五章 董事会”之后,增加“第六章 党委”:
    第六章 党委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党委设书记 1 名,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
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领
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
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
委领导班子;经理层成员与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公
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原则上由一人担任。
   公司纪委设书记 1 名,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纪委批复设置。
纪委受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协助公司党委加强公司党风廉
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工作职责。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党委要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在公司的贯彻执行,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
才原则,加强对公司领导人员的监督,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
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作。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范围:
    (一)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经营方针和改革方
案的制订和调整。
    (二)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关停并转等重要事
项以及对外合资合作、内部机构设置调整方案的制定和修改。
    (三)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管理、监督,薪
酬分配、福利待遇、劳动保护、民生改善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
事项。
    (四)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
重要工作安排,及其有关事故(事件)的责任追究。
    (五)公司年度经营目标、财务预决算的确定和调整,年度投资
计划及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
    (六)公司重要经营管理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七)公司对外捐赠、赞助、公益慈善等涉及公司社会责任,以
及企地协调共建等对外关系方面的事项。
     (八)需要公司党委参与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党委会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委会先议。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
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公司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
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公司党委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
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
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
意见。公司党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
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
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会的
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
理层决策时,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将董事会、
经理层决策情况及时报告党委。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党委要建立重大问题决策沟通机制,加强与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沟通。公司党委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
中制,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公司党委成员要强化组
织观念和纪律观念,坚决执行党委决议。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党委对公司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规
定和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要求的做法,应及时与董事会、经理层
进行充分的沟通,提出纠正意见,得不到纠正的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报
告。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党委要在公司选人用人中切实负起责任、发
挥作用,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
见和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公司党
委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董事会和总
经理依法行使用人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党委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
导、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领导、支持和保证公司纪检
监察机构落实监督责任。公司纪检监察机构要统筹内部监督资源,建
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构,加强对公司领导人员在重大决策、财务管
理、产品销售、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公司重组改制和产权变更与
交易等方面行权履职的监督,深化效能监察,堵塞管理漏洞。严格执
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
须由集体决策的规定。抓好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
聚集等重点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保证人、财、物等处置权的运行依法
合理、公开透明。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违规决策、
草率决策等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迫究责任。严厉查处利益输送、侵
吞挥霍国有资产、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
职责,做到重要部署亲自研究,突出问题亲自过问,重点工作亲自督
查;公司党委专职副书记要切实履行直接责任,主抓企业党建工作;
公司纪委书记要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坚持原则,主动作为,
强化监督,执纪必严;公司党委其他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结
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工作。
    原《公司章程》其余条款序号依次顺延,《公司章程》中引用的前
文条款序号相应更新。《公司章程》由原来的十二章增加为十三章,由
原来的一百九十八条增加为二百零八条。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2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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