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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宝能源: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6

公司代码:600780 公司简称:通宝能源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本部、山西阳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

2.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占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100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100

7. 其他说明事项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结合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内部控制手册》、《内部控制评价手册》,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 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 √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错报指标 1”(潜在错报金额/股份公司当期税前利润总额); “错报指标2”(潜在错报金额/股份公司当期净资产总额)“错报指标1”≥5%, 且“错报指标2”≥1%5%>“错报指标1”≥3%, 1%>“错报指标2”≥0.5%“错报指标1”<3%, “错报指标2”<0.5%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发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非正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表;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直接财产损失金额2000万元(含)以上直接财产损失金额5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金额500万元以下
可能造成的人员死亡3人(含)以上死亡3人以下死亡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重要制度缺失可能导致系统性失效;重大缺陷不能得到及时整改;其他对公司影响重大的情况。
重要缺陷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未依程序及授权办理,造成较大损失的;公司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控制缺陷,内控评价小组已向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汇报,责成相关单位及负责人进行整改落实。

2.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

□是 √否

2.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要缺陷

□是 √否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上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未发现公司财务、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发现的内控一般缺陷,已责成相关单位进行整改落实。

2. 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能够适应公司管理要求和公司发展需要,并有效执行。本年度,公司通过定期内部控制监督审查,有效地防范了内部控制风险,能够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2021 年,公司将继续按照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和评价要求,以促规范、补短板、阻漏洞为基本出发点,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动态修订相关业务流程,同时健全内部控制活动的监督执行机制,提升内部控制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公司各类风险,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3. 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宣宏斌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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