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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辅仁:ST辅仁: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1

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635.8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下发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郑州中院受理了 24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金额合计635.80万元。相关情况如下:

郑州中院已受理原告王晓文、王晓冬、胡东伟、权芳文、任红艳、张琳、陈萍、汪亚男、张梦蝶诉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郑州中院已受理原告刘建光、刘善来、苍玲、李莉琼、姚其武、李洪民、张议诉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3日立案。

郑州中院已受理原告郭春梅、黄毅、叶力、胡军、陶中来诉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8日立案。

另有部分原告尚未收到其完整文书。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王晓文、王晓冬、胡东伟、权芳文、任红艳、张琳、郭春梅、叶力、胡军、陶中来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产业集聚区同源路1号法定代表人:姜之华

原告:刘建光、刘善来、苍玲、李莉琼、姚其武、李洪民、张议、陈凤梅

被告1: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鹿邑县产业集聚区同源路1号

法定代表人:姜之华

被告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楼2号楼4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冯忠、刘贵彬

被告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法定代表人:张剑

被告4: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产业集聚区同源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文臣

原告:张梦蝶、汪亚男、陈萍、张思贵

被告1: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鹿邑县产业集聚区同源路1号

法定代表人:姜之华

被告2: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产业集聚区同源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文臣

被告3:朱文臣 时任辅仁药业董事长、总经理

住所:河南、省鹿邑县产业集聚区同源路1号

原告:黄毅、谈宇清被告1: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鹿邑县产业集聚区同源路1号法定代表人:姜之华被告2: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产业集聚区同源路1号

(二)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 利息损失等合计635.80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三)诉讼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公司于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 号:豫调查字[2019202]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认定公司存在涉嫌违法违规,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收到郑州中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24例,郑州中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涉案的金额635.80万元。鉴于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预测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为《上海证券报》,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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