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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信创投:鲁信创投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5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序号原章程修订后的章程
1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在处理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时,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一年内与交易标的或同一交易对象相关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事项(以上事项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创业投资)累计或单项标准低于公司 近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高于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外的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关于创业投资的审批权限为:单一项目投资/退出比例占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不含2%,下同)以下的,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项目投资/退出比例占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下的,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批准;单一项目投资/退出比例占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5%的(含2%,不含5%),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项目投资/退出比例占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在处理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时,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关于对外股权投资的审批权限为:单一项目股权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5%(含2%,不含5%)的,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项目股权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50%(含30%,不含50%)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单一项目股权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含5%)以上的,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项目股权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含50%)以上的,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外,其他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 股权投资以外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事项参照上述标准审议。 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外的担保
计的净资产10%—20%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单一项目投资/退出比例占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含5%)以上的,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项目投资/退出比例占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以上的,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以上创业投资不包括对基金型(投资类)公司的投资。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外,其他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2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一年内累计处置资产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以下的投资、收购、出售、托管、租赁资产等事项(以上事项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创业投资,该事项按照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执行)做出决策(构成关联交易且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的除外)。上述事项由总经理提出方案,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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