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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银投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9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保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权属企业)。公司或权属企业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统称为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权属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及权属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

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制度,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在执行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职能部门,组织和管理公司的内部审计业务(包括与外部审计的协调、配和、联络和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党委(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令第11号)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

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遵守法律和履职情况的监督,督促审计人员依法履职尽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及权属企业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五条 公司党委及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公司各单位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十七条 除涉密事项外,经批准后,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内部审计工作,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或者审计委托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规模较大、分支机构较多、业务复杂的权属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明确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或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分支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各权属企业可参照本制度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九条 权属企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报公司批准并报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备案;权属企业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开展审计业务,应当接受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与权限

第二十条 公司党委及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指导内部审计统筹安排审计计划,突出审计重点;

(三)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四)审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五)听取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指导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及权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及权属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权属企业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权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权属企业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权属企业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权属企业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及权属企业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权属企业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公司及权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国家有关规定、上级单位、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及权属企业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企业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委及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党委及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

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公司及权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权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企业党委(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 权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公司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章 内部审计种类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以下各类审计工作:

(一)财务收支和预算审计;

(二)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

(三)经营绩效审计;

(四)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

(五)风险管理审计;

(六)内部控制审计;

(七)反舞弊审计;

(八)专项审计调查;

(九)其他审计项目。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方式及工作程序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开展审计工作:

(一)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现场审计。

(二)报送(送达)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资料送达指定地点或通过网络送达指定审计人员接受审计检查。

(三)远程审计。审计人员通过远程信息系统查阅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实施审计。

第三十条 审计工作程序:

(一)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机构围绕公司经营目标和重点工作,拟定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批准后下达实施。

(二)审计立项。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进行审计项目立项。对于审计计划内的项目,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审计实施前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开展审计工作;对于临时接受委托的审计项目,应在审计实施前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并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调整执行

计划后组织实施。

(三)成立审计工作组。审计项目确定后,成立审计工作组,确定审计组长和项目主审。审计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与被审计单位和内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审计进度等信息,确保审计工作质量,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四)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根据审计立项,由项目主审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包括项目名称、立项依据、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预计审计时间、审计工作组成员及分工、审计实施步骤和要求等,审计工作方案经审计工作组组长审核后,报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实施。

(五)发出审计通知书。根据审计工作方案,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一般应提前三天下达,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内容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时间、审计工作组成员以及应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和配合等。

(六)实施审计项目。审计工作组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范围和要点,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表,查阅有关合同、文件、会议记录、资料,检查资金、盘点实物,向有关人员访谈调查等方式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审计工作组应召开日碰头会、周调度会,及时交流分析发现的情况,综合梳理各类问题,逐级汇报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或线索。审计项目结束前,整理审计工作情况,编制审计工作取证单,经项目主审和组长审核后,交被

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审计工作组根据审计取证单,提出初步审计结论。通过复核认为审计结论或发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证实的,审计工作组经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调整审计工作方案,追溯或顺延审计区间,扩大审计范围,获取证据支持,以保证审计结论客观、公正、准确。

(七)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工作组在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前,应对审计底稿和审计证据进行全面复核,并以核实的审计证据和审计底稿为依据由项目主审主持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审计报告初稿经审计工作组讨论、审计工作组组长审核后,报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审计报告初稿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在接到审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异议。审计工作组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提出的不同意见,应进一步核实,不适当的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应予纠正。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结束,经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连同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的书面意见一并报本单位党委(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审批。

(八)下达审计整改意见、审计建议书及审计决定等。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等会议研究的处理意见,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整改意见或审计建议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的,做出审计处理决定。审计整改意见和审计处理决定要明确整改责任

单位、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督办部门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意见和审计处理决定,应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措施。

(九)督导审计整改。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审计整改会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各对口职能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督导、协助被审计单位加以整改,并提出优化体制机制、完善管理制度、理顺业务流程等长效机制的建议。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审计整改问题清单和对账销号制度,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评价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度及有效性,并提出处理和处罚建议。

(十)审计复议。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对审计整改意见和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计整改意见和审计处理决定5个工作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书面提出复议申请,内部审计机构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及时组织审计组成员或审计组成员之外的专业人员进行复议,复议结果报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如需修改审计整改意见或审计处理决定,应下达审计整改补充意见或处理决定。但在未做出新的审计整改意见或审计处理决定前,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须按原审计整改意见或审计处理决定执行。

(十一)实施审计跟踪检查和后续审计。被审计单位要按期向内部审计机构反馈审计整改进展情况。在到达整改期限后,内

部审计机构要对审计整改意见或处理决定执行结果进行跟踪检查,组织后续审计并出具后续审计报告。

(十二)建立质量控制制度。明确质量控制督导人员,从专业技能、道德素质、审计组委派,到下达审计通知、制订与调整审计方案、搜集使用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评价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处理、处罚建议以及其他审计工作,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检查、指导、复核,确保审计过程和结果质量达到标准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要组织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机构或人员,以《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为标准,参考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对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不断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增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有效性,促进内部审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六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内部审计事项,要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档案,并安排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并逐级复核审计的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工作组应将有关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字资料、图表、声像等记录汇总整理,按审计资料移交登记程序,移交给内部审计机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归档。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资料的借阅、查阅须签署《内审资料

借阅、查阅申请单》,并须报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审计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将内部审计资料提供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权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是整改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和对口职能部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权属企业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公司监事会、纪检、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权属企业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权属企业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

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八章 内部审计的奖惩与责任追究第三十九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予以表彰。

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委(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党委(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风控审计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党委会、董事会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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