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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百货: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3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百商业(贺兰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百贺兰”)因贺兰新百商业广场建设项目的需要,拟向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项目贷款2亿元,贷款期限8年,新百贺兰可根据资金状况提前还款。为支持新百贺兰的发展,公司将为其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监管制度的规定执行对外担保事项,担保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充分完整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发生。

独立董事: 于晓鸥叶照贯刘小玲

2021年12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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