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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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2016年7月11日裁定受理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尔曼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担任达尔曼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2016年11月18日裁定宣告达尔曼公司重整。2016年12月29日,西安中院作出(2016)陕01民破20号之五 《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后,西安中院裁定批准延长达尔曼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执行期至2020年12月28日。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达尔曼公司及相关方一直在积极主动推进重整计划的执行。为保障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完毕,西安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于 2020年 12月 28日作出(2016)陕01民破20号之十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延长达尔曼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及监督期限至2021年12月28日。
备查文件: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破20号之十三《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2月29日